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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74-2 條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現行
第 68 條
執行保護管束者,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報告檢察官。其有
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應列舉事實,立即報告。
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認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
時,應即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第 74-3 條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
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如有前項情形時,典獄長得報請撤銷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