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政府間引渡人犯,於徵得中華民國政府之同意後,得通過中華民國領 域。但人犯之通過,有妨礙中華民國利益之虞時,得不准許之。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 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