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