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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律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120 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僅得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
外國法事務律師依前項規定,辦理當事人一造為中華民國國民或相關不動
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婚姻、親子或繼承事件,應與中華民國律師合作或取
得其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