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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第 1 條
律師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
律師應完成職前訓練,方得登錄。但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軍
法官者,不在此限。
前項職前訓練之實施方式及退訓、停訓、重訓等有關事項,由法務部徵詢
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意見後,以職前訓練規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