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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律師法 第 76 條
律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
、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
停止審查其申請。但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本條所列罪者,不
在此限。
第 21 條
律師得受當事人之委任,辦理法律事務。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移民、就業服務及其他依
法得代理之事務。
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