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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35 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
費或喪葬費者,賠償義務機關於收受假處分裁定時,應立即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