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7 條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22 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
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
    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  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居所。
三  調解事由。
四  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  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  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公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