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非現行 |
第 22 條 |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左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
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一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如有
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
二 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列席協同調解人之姓名、職業、住、居所。
三 調解事由。
四 調解成立之內容。
五 調解成立之場所。
六 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調解委員會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報知鄉、鎮、市公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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