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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5 條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 ,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