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 ,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前項調解期日,應自接受聲請之日起,民事事件不得逾十五日,刑事事件 不得逾五日。但民事事件當事人自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