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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6 條
民法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