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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15 條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91 年 04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17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 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