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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仲裁法 第 32 條
民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133 條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 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