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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選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5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選送病理專科醫師出國進修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現行
3
三、本所選送出國進修之病理專科醫師,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經台灣病理學會認定之解剖病理專科醫師,並領有行政院衛生署頒 發之證明者。 (二)身心健康,領有公立醫院出具之體檢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