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 非現行 |
11 | 十一、主辦機關(單位)於彙整稿件並確認著作權後,應編定文案,就委
外辦理計畫或擬印製之規格、數量、分發對象及庫存情形等,送會
專責管理單位(人員),於簽奉核定後,由採購機關(單位)辦理
招商。
於文案第一次校對前,主辦機關(單位)應自行使用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建置之政府出版品網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嗣後
應將相關出版品書目資料,轉送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
辦國際標準書號、出版品預行編目或代轉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