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0 條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現行
第 19 條
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總長核定。主任
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總長核定。
前項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
前項文件,檢察總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