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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8 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 非現行
第 17 條
學員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訓:
一、第二階段擬判測驗成績有四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者。
二、第二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有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者。
三、第四階段擬判測驗成績有三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成績不及格科目各未達考試科目三分之一者,得予補
考一次。無故不參加補考或補考後仍有不及格者,應予重訓。
學員有前二項規定應予重訓情形者,應於接受書面通知次日起停止受訓,
並於一個月內向本所申請重訓,由本所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備
查。
重訓以一次為限,並應自費參加另期全部四階段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