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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28 條
戒治處所,由法務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內附設。
並由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或省 (巿) 政府衛生處 (局) 指定之醫療機構
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戒治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