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所,由法務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輔育院內附設。 並由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或省 (巿) 政府衛生處 (局) 指定之醫療機構 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戒治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