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接收被告時,應查驗法院或檢察官簽署之押票及其身分證明。
對於新入所者,應即製作人相表及身分單並捺印指紋。
新入所者之財物,應檢查之,並記載其品名、數目,為之保管。 前項保管之財物,除災變及不可抗力外,如有損失,應負賠償之責。
被告在所死亡者,看守所長官應即報告檢察官,通知其家屬;其在審判中 者,並應報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