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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25 條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現行
第 17 條
戒治所對受戒治人各階段之處遇成效應予評估,作為停止戒治之依據;其
評估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