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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24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現行
第 30 條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或上開受處分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
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得免予繳納。
前項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