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 1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33 條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
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
體行之。
前項特定人員之範圍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