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1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現行
第 15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之
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
金。犯第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七條
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者,依
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明知他人犯第四條至第十四條之罪而予以庇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17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
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