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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5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5 條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
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6 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