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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6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