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6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非現行
第 319-1 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
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
,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3 條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
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
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