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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2-1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非現行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