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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98 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