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210 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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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1 條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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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2 條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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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3 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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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4 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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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5 條 |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