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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0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99 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 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