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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4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83 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