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 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