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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06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
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