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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06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 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