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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1 條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