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非現行 |
第 1029 條 | (刪除) |
---|
第 1063 條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
---|
第 1061 條 |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
---|
第 1062 條 |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
---|
第 1063 條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
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
---|
第 1064 條 |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
---|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1 條 | 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
,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
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
第 1 條 |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
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
修正後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