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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5 條
民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1131 條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
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
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
序之親屬充任之。
第 1133 條
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