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 害賠償。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 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 前項情形,損害非因故意或過失所致,或被害人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