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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6 條
民法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67 條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第 940 條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第 941 條
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占有
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第 942 條
僱用人、學徒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
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第 946 條
占有之移轉,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前項移轉,準用第七百六十一條之規定。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已屆滿者,其期間為屆滿。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已進行之期間,依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無時效性質之法定
期間,於施行時尚未完成者,其已經過之期間與施行後之期間,合併計算
。
前項規定,於取得時效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