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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0 條
民法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618-1 條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 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