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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0 條
民法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618-1 條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
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