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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6 條
民法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475-1 條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 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準用第四百六十五條之 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