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23 條
民法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422-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