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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2 條
民法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