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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0 條
民法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 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