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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4 條
民法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36 條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
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非現行
第 13 條
外國法人在中國設事務所者,準用民法總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
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前條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