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非現行 |
第 12 條 | 滿二十歲為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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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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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
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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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 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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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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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條 | 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五、財產之總額。
六、應受設立許可者,其許可之年、月、日。
七、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八、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九、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社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
應附具章程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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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 |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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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
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