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63-1 條
民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960 條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
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第 962 條
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
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