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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27 條
民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839 條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
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
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 921 條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
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原典權對於重
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第 939 條
本章留置權之規定,於其他留置權準用之。但其他留置權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