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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18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第 760 條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第 915 條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
習慣者,依其訂定或習慣。
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
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第 917 條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
前項受讓人對於出典人取得與典權人同一之權利。
第 919 條
出典人將典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時,如典權人聲明提出同一之價額留買者
,出典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 926 條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
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