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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91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62 條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 838 條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
限。
第 884 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
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第 885 條
質權之設定,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第 901 條
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第 915 條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
習慣者,依其訂定或習慣。
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
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第 916 條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或出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 917 條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
前項受讓人對於出典人取得與典權人同一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