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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81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28 條
(刪除)
第 762 條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 860 條
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
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第 865 條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
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第 874 條
抵押物賣得之價金,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同者,平均分配
之。
第 880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
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第 882 條
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第 883 條
本章抵押權之規定,於前條抵押權,及法定抵押權準用之。
第 899 條
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如因滅失得受賠償金者,質權人得就賠償
金取償。
第 1203 條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
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
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